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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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雇主依前二點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僱
        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
        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新住民,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
      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