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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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
    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
    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
    入臨時工作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