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15 條
外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三
倍之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發生挫曲時之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
腐蝕裕度之厚度。
外面承受壓力之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四
倍之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發生挫曲時之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
腐蝕裕度之厚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