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2 條
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
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