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3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及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設有鎖緊螺栓
用之凸緣者,該端板部分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圓錐體型端板接合於胴體時,應以能使其裝接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
法裝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