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5 條
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鑄鐵製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
小厚度,就該端板視同中低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與該端板凸緣部內徑
之百分之一之值,取二者中較大之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