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8 條
熱交換器及其類似設備之未以管牽條支撐之平型管板及具有平型蓋板功能
之平型管板,其各該管板最小厚度,應取下列規定值之中較大之值:
一、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平型管板所生應力與容許彎曲應力相等時
    之該平型管板之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二、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平型管板所生應力與容許剪應力相等時之
    該平型管板之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將管裝設於平型管板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
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