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31 條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