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33 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
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
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