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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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
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
,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
            
       ┌───
       │ PA 
t=5 │───
      ˇ  σb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
      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