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35 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
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