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36 條
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最高使用壓
力超過一 MPa  之胴體或端板。但供檢查孔使用之螺紋塞子及其他類似配
件,不在此限。
外徑超過一百一十五毫米之管,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發生引火性
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