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2 條
熔接時,應採用使其熔接部具有必要安全強度之方法實施。
有產生顯著彎曲應力之虞之部位,應避免熔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