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3 條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
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
以上之範圍內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