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8 條
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
類,並由具有同一厚度之材料製作。
試驗板熔接時,應防止其反翹變形;發生反翹變形者,在實施熔接後熱處
理前,應妥予修整。
試驗板應與本體熔接部實施相同之熔接後熱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