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49 條
試驗板實施機械試驗時,其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應視其試驗板厚
度,依附表五之規定辦理。
前項機械試驗用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八○○「壓力容
器之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