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51 條
實施抗拉試驗時,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依母材種類分別在下列規定值
以上:
一、百分之九鎳鋼、鋁及鋁合金、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其在標準容
    許抗拉應力值以下使用者:依已調降之容許抗拉應力值之四倍之值。
二、前款以外之母材:依母材標準抗拉強度之最小值。
於實施前項抗拉試驗,其試驗片在母材部斷裂時,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在前
項各款規定值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熔接部無缺陷者,該抗拉試驗視為合
格。
第一項抗拉試驗之不合格原因,為試驗片之母材缺陷造成者,該抗拉試驗
視為無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