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54 條
衝擊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四「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並就個別熱影響部及熔接金屬部分別實施,且應在第一
種壓力容器之最低使用溫度以下為之。
衝擊試驗片之形狀及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三「金屬材料衝
擊試驗試片」之試驗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該試驗片之採取,應符合
國家標準 CNS  九八○○「壓力容器熔接接頭之機械試驗」或與其同等之
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