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6 條
鑄造件之容許抗拉應力,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鑄鐵件之容許抗拉應力,取下列規定算得之值:
(一)國家標準 CNS  二九三六「黑心展性鑄鐵件」、國家標準 CNS  二
      八六九「球狀石墨鑄鐵件」之 FCD  四○○、FCD 四五○及具有與
      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者: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抗拉強度之六點二
      五分之一。
(二)其他鑄鐵件:材料於使用溫度時之抗拉強度之十分之一。
二、鑄鋼件之容許抗拉應力,取下列規定之鑄造係數與依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項之規定算得之值相乘所得之值:
(一)國家標準 CNS  二九○六「碳鋼鑄鋼件」,其化學成分含量,在依
      附表二規定值以下者,及國家標準 CNS  七一四三「熔接結構用鑄
      鋼件」、國家標準 CNS  四○○○「不銹鋼鑄鋼件」、國家標準 C
      NS  七一四七「高溫高壓用鑄鋼件」、國家標準 CNS  七一四九「
      低溫高壓用鑄鋼件」之鑄造係數:零點八。
(二)經依附表三規定檢查合格者,分別依同表之檢查種類及方法,取其
      鑄造係數:零點九或一。
(三)其他鑄鋼件之鑄造係數:零點六七。
三、非鐵系金屬鑄造件之容許抗拉應力,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算得之值乘
    以鑄造係數零點八所得之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