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61 條
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熔接接頭,除厚度在十毫米以下之熔接
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及百分之九鎳鋼之熔接部外,其實施放射線透射試
驗有困難之部分,應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二項規
定。
超音波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八「鋼熔接縫超音波探傷
試驗法及試驗結果之等級分類」;其缺陷回波高度之領域及依缺陷指示長
度之缺陷分類,應在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八規定試驗結果之分類方法
之一類或二類,或以其同等方法實施且具有同等試驗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