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68 條
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
者,該連結使用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得視為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並適用第
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