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72 條
不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屬特殊設計或依國
際標準製造者,經檢查機構就該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製作等,認定與
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者,視同符合各該規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