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73 條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
,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
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