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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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支用
      單據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署或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但符合第四
      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1  所定訓練者,該部分以訓練成果報告
      或工作雙週誌等成效佐證文件或相當文件送分署審查後,予以核銷
      。
      前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
      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或佐證文件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