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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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
    證年金,應於核定函送達後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
    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政資訊中心
    調取個人財產資料,移送執行。
    應繳還溢領之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
    依法移送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
    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