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溢領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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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溢領國民年金法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
    年金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者,應繕製溢領
    款項註銷彙總表經本局審核,並經本局稽核單位查核後,函請中央主
    管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報審計機關
    審核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二)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
      金額。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催繳後未獲繳
      納,依法移送執行不敷成本。
(四)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五)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六)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