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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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必要時得派員或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
    加以稽核。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等情事,受補助單位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自補助
    當年度之次年起,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