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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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轄內外國人人數及以往執行情形等,按比例於
    每年分配給與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符合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補
    助之案件。
    地方主管機關於所轄主動發現或接獲個案,經認定符合規定,逕依第
    五點規定補助。
    本部主動發現或接獲個案,經認定有補助需要者,應轉請地方主管機
    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