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9
九、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補助,應於每年七
    月及十二月分二期,檢送核發補助之名冊、核發理由、領(收)據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事宜,各期有餘額者,應一併繳
    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