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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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附表七)予訓練單位。
  (二)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附表八)。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訓練單位同意,得參加本署補助之在職進
      修訓練課程。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