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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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編列訓練班次經費。經費之編列,分為
      固定費用及材料費二類,且不得超過作業手冊規定之編列上限。
      固定費用為單一人時成本乘以訓練人數及訓練時數;材料費為固定
      費用一定比率。
      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
      辦理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應符合作業手冊所定「訓練費用支用標
      準」,且除鐘點費外,其餘經費支出項目得勻支。
      符合第八點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課程,訓練經費得不受第一項經
      費編列上限之限制,惟應敘明理由並由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