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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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
        補助及停止補助二年;其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
        助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