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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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由
      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撥付信保基金設立專款,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
      之相對資金。
      前項專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
      (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部及信保基金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點五
      成,保證手續費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對保證微型創
      業鳳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所定之保證手續費率計收。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
      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