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署得繼續補貼 利息。但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核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署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應由承 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署。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 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