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20
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署得繼續補貼
      利息。但補貼期間不得超過原核定補貼期間。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署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應由承
      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署。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
      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