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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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已受理申請
    者,不予核給: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
      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
      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