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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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核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依第四點規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其首次、再次及
    第三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二項規定之最高額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