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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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提出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二)申請補助資格條件或期間不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
        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通報不實。
  (四)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