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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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絡醫院:指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醫療機構。
(二)職業傷病通報者:指服務於網絡醫院以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
      構,提供職業傷病通報之執業醫師,並經本部核定者。
(三)職業傷病通報:指將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個案資料,登
      錄於本部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
      )之行為。
(四)疑似職業病:指疾病診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者。
(五)職業傷害: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
      準則)所定職業傷害或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