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8
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二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