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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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送資料人員如有更動,應辦理前述各項
      業務處理交接事宜;並請於次月三日前將機關聯絡人資料,以電子
      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來電確認收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