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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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資料,應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