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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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資料內容如下:
(一)二十五歲以上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請遵照格式 A
      鍵檔。
(二)二十五歲以上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戶內
      人口,請遵照格式 B  鍵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