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國民年金業務相關資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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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民眾申請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時,即應將
    媒體資料按月傳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列管,嗣後審核結果為不核准者
    ,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資料刪除。除此之外,若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往前追溯更改或補報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