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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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訓練單位、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評鑑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本部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
    評鑑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部或職安署循行政程序核定後
    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