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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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
    衛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四)申請補助之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並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設施及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五)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品
      檢驗合格、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