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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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如有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評鑑,經分署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已核定但未招生之
      班別,不予開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