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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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
      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
        位訓練者。
  (二)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
        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
        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者。
  (四)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合作學校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得新增合作事業單位。
      轉場作業完成前,事業單位仍應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
      練契約」安排工作崗位訓練並給付訓練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