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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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訓練計畫時,應依本計畫規定研擬,並依作業手冊規定
    格式辦理。
    事業單位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事業單位簡介。
(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及輪調計畫表。
(四)事業單位 Logo 及 Slogan 。
(五)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繳款單影本(含投保總人數之頁面)。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合作學校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及合作意向書。
(二)招生簡章公告之學校簡介。
(三)與辦理職類相關科系二至四年之開班計畫書及課程表(依學制)。
(四)學校 Logo 及 Slogan 。
(五)學校立案證書影本。
(六)空白學位證書影本。
    非首次申請加入本計畫之合作學校,免檢具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