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2
二、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以下簡稱生
    活費用補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
      補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所稱無資力,準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無資力標準),並由本會認定之。
    第一項所稱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包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
      欠工資或退休金。
    勞工因大量解僱爭議提起訴訟申請必要生活費用補助時,應依大量解
    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