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5
五、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其期間自訴訟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起
    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
    再次申請本補助者,該次推介就業日期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
    除重疊日數之給付金額。
    第一項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至多補助六次,每次以三十日計算,
    未滿三十日者,按比例計算之。
    每次申請補助,須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始得發給該次生活費用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